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監考工作, 保證考試正常有序進行,根據《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 法》和《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制 定本規則。
第二條 監考人員由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 室(簡稱財政部考辦)委托的計算機化考試服務公司(簡稱 機考公司)選派,并報財政部考辦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財政廳(局)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地方考辦) 備案。
第三條 監考人員應當由政治素質高、責任心強、熟悉 考務工作的人員擔任。監考人員應當是考點單位在職員工。
第四條 監考人員應當遵守《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工作人員報備、回避和承諾制度》的規定,簽訂《注冊會計 師全國統一考試監考人員承諾書》。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 親屬參加考試的,不得參加當年度監考工作。
第五條 監考人員與應考人員為同一單位或有隸屬關系 的,不得擔任與應考人員同一考場的監考工作。
第六條 監考人員應當接受財政部考辦、地方考辦和機考公司組織的統一培訓和考核。
第七條 監考人員應當佩戴由財政部考辦統一制發的標有“20XX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監考人員”字樣的監考證件。
第八條 考試期間,監考人員在考場內不得吸煙、閱讀 書報、吃零食、聊天、上網、玩游戲,不得使用手機等通訊 設備,不得談論與試題有關的內容,不得對外傳遞試題或泄 露與考試有關的內容,不得進入不屬于其職責范圍的考場, 不得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其他考試安排,不得抄錄、 復制考試內容,不得允許任何與考試無關人員進入考場。
第九條 考試期間,監考人員不得允許無關人員接觸考 場管理機和考試服務器,保證考場管理機、考試服務器和考 試機正常運行。
第十條 考試開始前60分鐘,監考人員應當進入考場, 檢查考場管理機、考試服務器和考試機是否正常運行。
第十一條 考試開始前50分鐘,監考人員應當到考務辦 公室領取《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考場情況記錄表》(簡 稱《考場情況記錄表》)、《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監考人 員工作程序記錄表》(《簡稱工作程序記錄表》)、《注冊會計 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簡稱《違規情 況報告單》)、《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人員違規物品 暫扣、退還表》(簡稱《違規物品暫扣、退還表》)、《注冊會 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監考人員承諾書》和草稿紙。
第十二條 考試開始前40分鐘,監考人員應當組織應考 人員進入考場,核對準考證和身份證件,要求應考人員本人 在《考場情況記錄表》中的“考生簽字”欄內簽名,拍照后入座,登錄考試界面,核對個人相關信息。對沒有同時攜帶 準考證和身份證件的應考人員,監考人員不得允許其進入考 場。
第十三條 監考人員應當要求應考人員將其攜帶的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存放在指定的位置。
第十四條 考試開始前10分鐘,監考人員應當向應考人員宣讀或播放《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考場守 則》。
第十五條 考試開始前5分鐘,監考人員應當再次提醒應考人員登錄考試界面、核對考試相關信息,并向應考人員發放草稿紙,做好考試準備。
第十六條 考試開始時,監考人員應當準時點擊考場管理機上的“開始考試”按鈕。
第十七條 考試期間,1名監考人員應當在考場前部監考,其他監考人員應當在考場內來回巡視,并再次逐一核對應考人員準考證和身份證件上的照片是否與本人一致。
如果發現應考人員本人與證件上照片不一致,監考人員應當在考場管理機上與報名數據庫中信息進行核對。經核對 確認不一致的,監考人員應當報告巡考人員和考點負責人, 終止其本場考試,責令退出考場,請其至備用考場,并在《考場情況記錄表》中記錄,至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離開。
第十八條 考試開始30分鐘后,監考人員應當禁止應考 人員入場,并清點本考場出考人數,上報考點負責人。
第十九條 應考人員有違規行為或特殊情況需場外處理 的,應當經監考人員批準,在《考場情況記錄表》中填寫交 卷時間并簽字確認,由流動監考人員陪同其至備用考場,至 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離開。
第二十條 考試期間,如果出現網絡故障、供電故障或 考試機故障等異常情況,導致應考人員無法正??荚?,監考 人員應當維持考場秩序,安撫應考人員,立即請技術支持人 員排除故障。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向考點負責人和巡考人員報 告。
因考試機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個別應考人員答題時間 出現損失,應當向應考人員補時,不超過10分鐘的,經監 考人員批準給予補時;10-30分鐘的,報經巡考負責人批準, 給予補時;超過30分鐘的,須逐級上報財政部考辦,并根 據財政部考辦指令進行相應處理。
對于所有的補時處理,均應當在《考場情況記錄表》中 記錄,并有應考人員、監考人員和批準人簽字。對于考試期 間出現的異常情況,監考人員應當在《考場情況記錄表》中 記錄,并請巡考人員簽字,如果涉及到技術問題,應當同時 要求技術支持人員簽字。對于考試期間出現的突發事件,應 當按照《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辦法》 的要求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考試期間,應考人員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 離開考場的,應當由1名監考人員陪同前往。在同一考場同 一時間,監考人員應當只允許1名應考人員暫時離開考場。 應考人員返回考場時,監考人員應當為其重新拍照。
第二十二條 監考人員不得對試題的內容進行解釋。如果應考人員對試題的正確性提出質疑,監考人員應當及時上 報,并根據財政部考辦的指令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于應考人員發生的違規行為,監考人員 應當及時報告巡考人員,根據《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 規行為處理辦法》和《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 理工作規程》進行處理。當發現并確認應考人員有違規行為 時,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ㄒ唬┮筮`規應考人員立即停止答題;
?。ǘ┦绽U違規物品,重要物品應當填寫《違規物品暫 扣、退還表》;
?。ㄈ既藛T違規行為進行認定,并在《違規情況 報告單》中記錄其違規情況,由2名監考人員簽字確認;
?。ㄋ模⒂涗浀膬热莞嬷獞既藛T,并要求其簽字確認。 應考人員拒不簽字的,監考人員應當在《違規情況報告單》 中注明;
(五)在《考場情況記錄表》中記錄違規應考人員姓名、 準考證號、座位號、違規情形等內容;
(六)及時向考點負責人報告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將違 規應考人員移交流動監考人員帶至備用休息室,并將《違規 情況報告單》、《違規物品暫扣、退還表》及違規物品等證據 一并上交考點負責人。對違規應考人員相互抄襲的,監考人 員應當寫出書面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如果應考人員突發疾病不能繼續考試,監考人員應當勸其停止考試并就醫。
第二十五條 考試結束前30分鐘,監考人員應當提醒應 考人員注意掌握考試時間,并允許應考人員交卷退場。
第二十六條 考試結束時間到,監考人員應當做好以下 工作:
?。ㄒ唬┬伎荚嚱Y束,要求所有應考人員將草稿紙整理 好放在桌面上;
?。ǘ┊敱娗妩c回收草稿紙,清點回收無誤后,宣布應 考人員退出考場;
(三)檢查所有考試機是否交卷成功,確認成功后按照 要求上傳本考場考試數據。
第二十七條 應考人員退出考場后,監考人員應當如實填 寫《考場情況記錄表》和《工作程序記錄表》,連同草稿紙 一并交考點負責人驗收。
第二十八條 考試期間,監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財政部考辦按照《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 法》,取消其參加當年度及以后年度監考資格,并視情節輕 重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ㄒ唬┥米詾閼既藛T調換考場或者座位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其他考試安排的;
?。ㄈ┪鼰?、閱讀書報、吃零食、聊天、上網、玩游戲、 使用手機等通訊設備的;
?。ㄋ模┻M入不屬于其職責范圍的考場的;
?。ㄎ澹┌l現應考人員有違規行為不予制止的;
?。┮蛭凑J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的;
(七)對外傳遞試題或泄露與考試有關內容的;
(八)擅自將草稿紙或者與考試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 傳遞給他人的;
(九)強迫或者唆使他人違規,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違規的;
(十)應當回避考試工作而不回避的;
?。ㄊ唬┥米詫υ囶}內容進行解釋的;
(十二)抄錄、復制考試內容的。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自2014年6月3日起施行。2012年 8月28日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印發的《注冊會計師 全國統一考試監考人員工作規則》(財考〔2012〕5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