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試卷評閱工 作(簡稱評卷工作),公正、準確地評定考生考試成績,根 據《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和《注冊會計師全國統 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評卷工作在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簡稱 財政部考委會)領導下,由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 公室(簡稱財政部考辦)具體組織實施,遵循客觀、公平、 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財政部考辦評卷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 制定評卷相關工作制度;
(二) 管理評卷場所和機器設備;
(三) 安全保管考試試卷及相關數據、資料;
(四) 負責評卷工作相關保密安全工作;
(五) 選拔、培訓、考核評卷人員;
(六) 管理、監督評卷技術支持和服務人員;
(七) 確定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檢查評分標準的執行 情況和評卷質量;
(八) 指導、檢查、協調評卷各環節的工作,掌握評卷 工作進度,及時妥善處理異常情況;
(九) 監督評卷紀律遵守情況,查處違規評卷人員;
(十)鑒定、處理考生異常試卷;
(十一)向財政部考委會提交評卷結果。 .
第四條 根據職責需要,財政部考辦分別設立數據中心 組、試卷評閱組、質量檢查組、后勤保障組等。
(一) 數據中心組由財政部考辦工作人員、評卷技術支 持人員組成,負責數據管理、任務分配、數據統計等工作;
(二) 試卷評閱組由財政部考辦工作人員和承擔評卷任 務的人員組成,負責試卷的評閱工作;
(三) 質量檢查組由財政部考辦工作人員、各科目命題 專家、評卷指導老師組成,負責督導、檢查評卷質量,以及 現場發現異常試卷的初次鑒定等工作;
(四) 后勤保障組由財政部考辦、相關地方考辦工作人員,以及承擔評卷任務單位的管理人員組成,負責評卷場所、資料的管理以及安保等工作。
第五條 評卷場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設置在單獨區域,實行封閉管理,由安保人員值守,符合保密安全要求;
(二)評卷場所實行憑證出入。所有出入評卷場所的人員應當佩帶財政部考辦統一制發的工作證件。沒有證件的,不得出入評卷場所。
第六條 評卷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責任心強、作風正派;
(二)具備評卷工作要求的相應學科專業水平,參加財 政部考辦組織的統一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第七條 評卷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遵守《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人員報備、 回避和承諾制度》的規定,與財政部考辦簽訂《注冊會計師 全國統一考試試卷評閱工作承諾書》;
(二)嚴格遵循評分標準和相關工作規定;
(三)嚴格遵守評卷紀律,不得外傳考試試題、參考答 案、評分標準及評卷情況,不得查詢考生分數。
第八條 評卷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客觀題由計算機自動評閱;
(二)主觀題實行三評機制,即首先由兩位評卷人員獨 立評閱,形成一評、二評結果,然后對一評、二評結果存在 差異點等需要再次評閱的試卷,進行第三次評閱;
(三)正式評卷前,財政部考辦組織命題專家進行抽樣 試評、確定參考答案、明確評分標準;
(四)評卷人員在評卷期間發現異常試卷時,應當完成 評閱,并將試卷標注為異常,注明異常原因,填寫《注冊會 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異常試卷報告單》,按相關程序處理;
(五)評卷過程中,如發現大面積作弊嫌疑或遇到其他 重大問題,由財政部考辦報財政部考委會進行妥善處理。
第九條 評卷人信息以及經評閱的考生答卷,屬于工作 過程中的內部管理信息,按照工作秘密管理,不對外公開。
第十條 評卷人員違反本規則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 取消評卷資格,并根據《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 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2014年6月3日起施行。2012年8 月28日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印發的《注冊會計師 全國統一考試試卷評閱工作規則》(財考〔2012〕5號)同時 廢止。
